青海六部门开展打击制售注水畜禽肉违法行为
日期:2012-10-16 09:03
和个人为非法屠宰活动及为向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和设备。
  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场查验、来源去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制度,严禁收购无生猪(牛羊)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防疫标志等证明的牲畜,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同步检验等屠宰操作规程。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出场关,建立肉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04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