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6月1日起将严查生猪屠宰企业
日期:2017-05-02 16:48
屠宰厂(场)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检查组成员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样品检测时间不计入在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抄送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飞行检查发现生猪屠宰厂(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
4/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5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