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办法》6月1日开始施行 严格规范禽类市场
日期:2017-05-03 16:48
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第三条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
  (一)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
  (二)花溪区所辖明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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