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办法》6月1日开始施行 严格规范禽类市场
日期:2017-05-03 16:48

  (四)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进出活禽批发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活禽批发市场派驻兽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第十条活禽批发市场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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