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办法》6月1日开始施行 严格规范禽类市场
日期:2017-05-03 16:48
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 ,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四)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并开展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突发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症状的,立即依法向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活禽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禽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
8/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0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