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4号)
日期:2019-02-22 15:28

  (一)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 。
  (二)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 ( 场 ) 上一年度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
  (三)过去3年内,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四)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要求。
  5.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

  附件2

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

  编号: 县(市、区) 动监 (备)+4位数年份+4位数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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