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4号)
日期:2019-02-22 15:28
行并保管留存。2、拟调运时间填写范围在5日内;3、应当在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前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申报检疫时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示本表。输入继续饲养商品仔猪的,需提交输出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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