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4号)
日期:2019-02-22 15:28
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

  一、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三)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
  (四)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五)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二、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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