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3-04 16:26
建设兵团疫控中心及其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每批不低于10%数量进行监测检测,监测检测报告直接汇寄到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科,具体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拥军巷26号,邮编810007。
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时请在备注栏中填写非瘟检测报告的编号。
四、我省派驻各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按照每批引进数量不低于10%比例进行采样,及时送省疫控中心及其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留官方兽医派出机构。
新疆和青海如果在非洲猪瘟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