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日期:2019-05-05 09:58
禽肉要求。
  1.未在出口加工用的活禽上使用任何禁用或有害的兽药、添加剂。
  2.按照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禽肉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
  4.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五、包装要求
  1.用于出口的冷冻禽肉应由生产企业使用符合食品法典规定的全新材料进行包装。
  2.内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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