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进兽药产品追溯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01 12:10
追溯试点。指导规模养殖场按照第174号公告要求完成用户注册通过后便可通过试点配套APP或者自行采购已备案登记追溯设备厂商的终端设备开展使用追溯操作。2019年每个市(州)筛选3-5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其中参加全国和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优先参加,蛋禽规模养殖场较为集中的市(州)不少于2家蛋禽规模养殖场参加。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

  四、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求
  兽药产品追溯管理是国家强化兽药事前事中事后全产业链风险管控和保障畜禽
5/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1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