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饲料兽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21 10:07
及时跟踪监测,检打联动,化解风险,不得以风险监测结果不作为处罚依据为理由对发现的风险不管不问。请各市抓紧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农办牧〔2019〕4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牧发〔2019〕15号)中涉及我省产品的处罚结果报送我厅,我厅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请各市9月1日前将兽药饲料监管机构信息(附件3)、2019年1-8月份工作总结(含查处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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