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8-21 10:07
的7家养殖场(附件2)确定为兽药追溯试点养殖企业,试点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加快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安排,农业农村部共确定我省7家(2018年3家,2019年4家)养殖场为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为推动试点场减量化工作真正能落实、见实效,晋城、忻州、临汾、运城要对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和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