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印发全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8-22 15:31
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强化打击走私生猪产品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九、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各地要推动动物防疫体系能力提升,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
26/4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8 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