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调整方案
日期:2020-03-05 15:20
禽集中饲养场所。畜禽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如下:

  注:1.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2.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规模达不到标准,不属于畜禽养殖场。
  五、禁养区区域划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县城、场镇、农村居民聚居点22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详见:长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二)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
  长宁河河道10年洪水水位100米以内陆域范围,东山水库
5/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2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