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依据说明
日期:2020-03-13 11:06
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 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包括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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