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依据说明
日期:2020-03-13 11:06
质安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同上)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同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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