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3 11:06
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 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村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 其他
7.1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 已完成禁养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