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
日期:2020-03-13 15:45
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加大对规模猪场新增种猪的奖补力度。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给予每头700元的奖补。其中,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市,由省级给予700元/头奖补;南通、扬州、泰州3市,由省、市、县分别给予500元/头、100元/头、100元/头奖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5市,由省、市、县分别给予400元/头、200元/头、100元/头奖补。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条 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把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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