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
日期:2020-03-13 15:45
许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生猪养殖多层建筑。
  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安排一般农用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生猪养殖场,其中规模猪场配套建设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第六条 优化生态环境管控,严禁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确需关停或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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