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
日期:2020-03-16 14:12
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对于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允许发展生猪养殖,并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及时保质保量进行补划。

  (五)促进生猪绿色养殖。指导各地依法依规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得随意将地方猪保种场划入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对打着环保等名义擅自搞无猪市、无猪县的,要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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