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2 16:40
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人的种畜禽质量、生产条件及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鉴定和评定,出具书面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现场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核实情况;
(二)生产基本条件评定情况;
(三)种畜禽质量抽样鉴定情况;
(四)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现场评审应当自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现场评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动物疫病抽样检测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