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4-02 16:40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仔畜、雏禽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10头,仔兔200只;
  (二)雏鸡5万只,雏鸭1万只,雏鹅5000只。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许可后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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