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2 16:4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行了修正。根据修正要求,近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