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4-02 16:40
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向乡级畜牧兽医站提出备案申请的,乡级畜牧兽医站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定期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改变饲养畜禽种类或者养殖场(小区)名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并取消原备案记录。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畜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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