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4-02 16:40
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近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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