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2 16:40
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近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