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213号)
日期:2020-04-13 17:43
当地均价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进一步采取处理措施,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严把产地检疫关
  4.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落实养殖场户等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检疫;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的必须提供委托手续。严禁受理不按时申报、主体不符、要件不全、跨行政区域以及违反有关生猪调运政策等情况的检疫申报。
  5.依法依规实施生猪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资料和畜禽标识,严格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对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使用餐厨剩余物饲
4/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2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