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213号)
日期:2020-04-13 17:43
喂生猪、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强化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严格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合法有效,科学开展相关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6.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做好检疫证明、耳标领取、发放、使用记录,确保可核查、可追溯。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平台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把生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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