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05 09:38
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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