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05 09:38
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12日印发)
13/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2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