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05 09:38
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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