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05 09:38
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