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05 09:38
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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