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05 09:38
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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