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涉水产养殖、肉类等
日期:2020-08-31 16:15
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五、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八、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取消对
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0 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