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政策解读的通知
日期:2020-11-30 10:44
〔2020〕1号文件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在省(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由输出地生猪养殖企业和输入地生猪屠宰企业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件1)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调出地和接收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
  当前,全国生猪产能正在加快恢复之中,为有效保障广东、海南等省生猪和生猪产品供给,自2020年11月30日起,非中南区符合调运条件的省份(浙江、安徽、河南、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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