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1-30 10:46
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