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2-11 15:05
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取缔私屠滥宰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健康消费意识,自觉抵制未经定点屠宰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积极举报私屠滥宰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生猪产品等不法行为和不法屠商。
七、设立举报电话
市场监管举报电话:12315、0597-3132315
打击私屠滥宰举报电话:0597-3315808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