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17 16:05
单位所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从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检验结果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的外省产品,我厅将检验报告交由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送达生产企业,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
(二)结果确认。被抽样单位或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确认检验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确认检验结果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检验结果。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应书面说明异议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