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05 10:17
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
(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