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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