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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