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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