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四)监督抽查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五)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三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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