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05 10:17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实行分餐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