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
  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机械消毒、包装、检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
  (四
29/10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0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