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生产布局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回收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
  (二)已消毒的餐饮具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
  (三)生产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
30/10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1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