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05 10:17
及保质期等内容;
(五)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引导和帮助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