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05 10:17
,制定《准予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
第四十五条 小作坊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具有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六)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