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十七条 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者布局、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负责人变更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生产核准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不变。
  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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